时间:2024/10/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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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代表检察机关向你们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你们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努力创造安全、温馨,有利于学习成长的居住环境......”

5月12日下午,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永旺向“小月”(化名)的父母亲郑重宣告,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这是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督促监护令,也是张掖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督促监护令》。

近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强制猥亵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小月”的父母将其安置在临街门店独自居住,最终导致“小月”遭受犯罪份子的侵害,身心遭受巨大伤害。通过调查,检察官发现“小月”的不幸遭遇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管教意识淡薄、亲子沟通不畅有很大关系,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情况。为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向其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

在宣告送达仪式上,检察官向“小月”的监护人讲解了制发《督促监护令》的法律依据、制发目的及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监护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性,指出其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监护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并对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义务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强调。监护人在收到《督促监护令》后,当场表示日后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下一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将对被害人的监护人跟进监督,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落实《督促监护令》的各项要求。

一纸监护令,不只是约束,更是蕴含新生的期待。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通过依法办案和督促监护并举,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监护人对子女未及时有效或不当履行监督职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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